发布日期:2024-10-12 04:01 浏览次数: 次
本文摘要:张某夫妻俩因为工作繁忙,就雇佣了保姆李华来照顾不到2周岁的儿子遥遥。
张某夫妻俩因为工作繁忙,就雇佣了保姆李华来照顾不到2周岁的儿子遥遥。谁也没想到,这个保姆居然经常打孩子,甚至会放任遥遥喝马桶里的水。
张某夫妻俩通过监控看到这些十分愤怒,决定报警。8月13日,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。
照顾儿子的保姆原来是“坏人”2019年3月16日,张某夫妻俩经中介介绍,雇佣住家保姆李华负责照顾遥遥、做饭、洗衣服、打扫卫生等。双方签订《协议书》,其中对工资、休息时间进行约定,并强调要求李华对小孩安全第一。2019年4月26日,李华与张某结清工资后离开。
张某夫妻俩查看家中监控录像,发现保姆对儿子的殴打行为,迅速报案称李华虐待遥遥。2019年4月29日,公安机关对李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查明李华对自己照看的男童遥遥多次击打其臀部、手部、脚部,决定对李华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。
家长向保姆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2019年4月26日,遥遥被父母送到儿童医院就诊,诊断为殴打伤。2019年5月8日,遥遥在医院做了头颅平扫检查,报告单载明遥遥头颅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。随后遥遥做了眼、耳、鼻、脑电图等检查,未发现异常。
遥遥的父母共支出门诊医疗费2039.6元。遥遥的父母将保姆李华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:李华支付医疗费2760.8元、交通费272.2元、护理费6384元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一审法院判决:李华赔偿遥遥医疗费2039.6元、交通费253.9元,合计2293.5元;驳回遥遥的其他诉讼请求。遥遥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南京中院。二审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南京中院查明,李华在2019年4月28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:"我也讲过奶奶打死你这类的气话,都是为了吓吓小孩子的。
"遥遥的母亲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:"我们发现小孩情绪现在也不稳定,老是说‘不要不要’。"根据遥遥父母提供的家中监控视频显示:遥遥嬉戏、饮用马桶中水,李华对遥遥的屁股、脚部、双手进行多次击打。"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‘友善’这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,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善良友好。
李华作为保姆看护的对象是年幼无生活能力的幼儿,应当秉承友善之心,保护和照顾遥遥。"承办法官李明伟说:"根据监控视频能够反映的短短两天内,李华就对遥遥进行频繁的击打,超出了对婴幼儿这一特殊年龄段儿童采取管教方式的合理限度,对遥遥身心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,她的行为有违保姆的职责,有违我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的法律规范,更有违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"南京中院经审理后判决,撤销一审判决;李华赔付遥遥医疗费、交通费2293.5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;驳回遥遥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官:保姆虽受到公安部门处理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李明伟表示,李华作为到遥遥家中工作不久的保姆,并没有和遥遥家人形成长期的亲密关系。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照看"安全"为第一条内容,也并未被遥遥的父母赋予惩戒权。遥遥在遭受李华击打时,未满2周岁,尚属婴幼儿期,该年龄段婴幼儿身心均处于发育的敏感期,遭受暴力易对其身心发展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。
同时,李华作为保姆致使年幼无知的遥遥多次嬉戏、饮用马桶中的水,危及遥遥的健康,这本身就是看管不力的表现。李明伟表示,公安机关对李华的处罚,也说明李华行为的严重性。虽然李华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,但并不因此免除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
为体现对李华上述行为的负面评价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。法院综合李华对遥遥侵害频率、遥遥受到侵害时的年龄、以及未尽职履行看护义务造成的后果,认定李华应支付遥遥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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